10月25日~26日,備受關注的《合肥市水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水環境保護條例》)在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進行“三審”并獲通過。記者注意到,原本就以嚴厲著稱的該條例,其對于惡意排污企業仍采取“零容忍”的態度,其中,不僅劃定了最低處罰額度不得低于10萬元的底線,還劃出“七大禁區”,只要有企業膽敢“越雷池一步”,將面臨被政府強行關閉的處罰。
若入“七禁區”將“關門”
《水環境保護條例》劃定了排污“七禁區”,企業只要符合任意一條,則難逃關門厄運。
在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通過的“二審稿”就已明確了對于“處罰過再次違法的單位責令關閉”的條款。但是,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討論中認為,僅有這點還遠遠不夠,應設專門條款,列舉出應立即關閉企業的行為。
《水環境保護條例》第34條規定,符合下述7種情況之一的,環保部門將可報請人民政府批準后責令立即關閉或拆除: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進行違法建設項目的;向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已建成的建設項目;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向水環境保護流域的水體超標排放水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超過環保部門設立的限期治理期限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經環保部門處罰后,仍實施同樣違法行為或造成重大環境危害和損失的;國家規定的小電鍍、小水泥、小煉焦、小化肥、小造紙、小煤窯等企業。
罰款金額10萬元起
在《水環境保護條例》中,對超標排污的罰款數額在計算方法上大幅提高,這成為人們討論頗多的話題,因為該條例將原本的“月度”計算方式變為了“年度”計算,使罰款額度提高到了原先的12倍。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表示,很多組成人員都認為既然是處罰,就必須要有處罰的最低底線。經過討論決定,《水環境保護條例》中增設了違反排污標準的生產企業罰款最低限額不得低于10萬元的規定。
《水環境保護條例》中還設有“向排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傾倒垃圾、糞便等易堵塞物處以100元~500元罰款”和“將油污、酸液、堿液、施工泥漿直接排入排水設施處以5000元~10000元罰款”等針對周邊居民和施工企業的條款。
保護水源將劃“禁養區域”
針對圍墾河道、圈圩養殖等破壞水環境行為,《水環境保護條例》中明確了各級政府的責任。增設的第38條中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湖泊、河道、渠道、水庫等水面及沿岸的水環境保護范圍,對禁止養殖、開發建設作出規定。”
此外,若養殖場已建在飲用水源邊,則面臨關門的結局!端h境保護條例》規定,禁養區域內畜禽養殖場由縣市區政府限期搬遷或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