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中關于環境公益訴訟的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引起部分環保組織的不滿。
環保組織自然之友今天表示,環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規定,理論上無依據,立法上不科學,實踐中難操作,自然之友已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緊急呼吁書。
自然之友認為,草案的這一條款單獨對環保聯合會予以授權,違反立法抽象原則和立法的普適性原則,“直接規定具體個人或個別組織的權利義務,侵犯行政和司法裁量權,混淆了具體法律行為和抽象法律行為。”同時,形成針對個別組織的“特權條款”。此外,還將法律的有效性建立在存續狀態不穩定的組織之上。如果環保聯合會注銷或轉制,該條規定將失去意義。
自然之友表示,“‘環保聯合會’非法律用語。環保部門主管的環保組織不都叫環保聯合會,叫環保聯合會的不都具備公益訴訟條件。以‘環保聯合會’的名稱作為限制條件沒有合理的立法邏輯支持。”
自然之友相關負責人表示,去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公益訴訟的主體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因此尚有立法需求的內容僅局限在機關的邊界和類型,需要以“法律規定”來界定;而有關組織,則應交由司法和行政的具體裁量部門,進一步提出具體的適用思路。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在制定針對民事訴訟法公益訴訟條款的司法解釋,各地也開展了一些積極的實踐,比如中華環保聯合會同貴陽市公眾環境教育中心共同提起的定扒造紙廠公益訴訟案,自然之友、重慶綠聯和曲靖市環保局共同提起的曲靖鉻渣污染公益訴訟案等。自然之友說,這一條款將讓本就困難重重的公益訴訟更加受限,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重視本次修改可能帶來的重大影響,審慎考慮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方向。
據記者了解,由自然之友等部門和組織提起的云南鉻渣污染環境公益訴訟案仍在審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