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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李某是某紙業公司造紙車間的一名造紙工,于2017年10月20日0時至8時上夜班。李某工作時因為身體疲勞原因,打起了瞌睡,見周邊無人注意,就來到車間門口一側位置坐下來小憩一會兒。大約在凌晨5時45分左右,造紙機的紙輥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紙輥突然坍塌,砸向了正坐在車間內門邊上休息打瞌睡的李某,造成李某右腳踝骨骨折。后李某被公司送至醫院治療。出院后李某找公司商議如何處理該起受傷事故,公司認為李某雖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但事發時,李某在打瞌睡,沒有直接從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受傷,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應由李某自行承擔責任。李某不服,自行到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經過調查核實,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李某屬于工傷,紙業公司不服,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 經過法院審理,最終認定李某雖然存在違章情節,但是并不能因此否定李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傷。最終法院駁回了紙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律評析 本案中李某在夜班工作期間,因生理原因打瞌睡僅僅屬于違反勞動紀律,并不是排除其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法律層面的依據,紙業公司存在著生產上的不安全隱患才是導致李某受傷的內在原因,李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節輕微,不能排除其法律規定的應有權利。鑒于李某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條件,即“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李某屬于因工受傷,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法院支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李某為工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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