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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無證排污或面臨史上最嚴厲處罰,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無證排污的處罰以天計算,每日罰款最高5萬元。排污單位的法律責任最重,對其部分行為最高處100萬罰款,直接負責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無證排污或面臨史上最嚴厲處罰,每日罰款最高5萬元 無證排污,或面臨史上最為嚴厲的處罰。按照目前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無證排污的處罰以天計算,每日罰款最低5000無,最高5萬元。 據了解,目前,《條例》已獲生態環境部部長專題會原則審議通過。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法律責任一章的規定有23條之多,從無證排污、違反排放口規范化要求、超濃度超總量、違反管理要求排污、違反監測設施要求、違反自行監測要求、違反預處理要求、違反臺賬記錄、違反執行報告、違反信息公開等排污許可證要求,到逃避監管、不配合檢查、材料弄虛作假、證書管理不善和未按時變更等違法情形,法制責任一章都有明確處罰規定。 
其中,對于無證排污行為中的重點管理排污單位,按照《條例》第61條規定,在由設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或停產整治的同時,將處以每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條例》要求,應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停業、關閉。 對于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超過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未按照要求防治無組織排放的;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未按照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的;未按照規定進行水污染物預處理,向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污染物的等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或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逃避監管,其中包括偷排;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條例》提出,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的同時,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對材料弄虛作假行為處罰力度也很大。《條例》說,排污單位以隱瞞、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并處二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罰款。 除了行政處罰外,《條例》還提出了刑事處罰的情形。《條例》說,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條例》規定予以處罰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要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對于第三方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的,《條例》說,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以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第四十六條規定業務,并處五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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