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湖南省龍山縣公安局對興隆造紙廠法人王某,生產負責人莫某拒不執行環保行政停排決定一案,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據悉,在4月18日,龍山縣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對興隆造紙廠進行檢查,發現該廠生產負責人正在進行設備調試,準備恢復生產。經查實,該廠并未取得排污許可證,便于次日對其下達了責令停止排污決定書。
5月17日,環保執法人員進行復查時發現該廠正在投入生產,并未停止違法排污行為,通過現場勘察、調查詢問等方式了解到從5月13日到5月17日,該廠負責人無視《龍山縣環境保護局責令停止排污決定書》,未停止違法排污行為。
縣環境保護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63條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將興隆造紙廠拒不執行停止排污決定一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這是自《新環保法》實施以來,龍山縣環境保護局向公安機關移送的第一起環境違法案件。自今年初以來,龍山縣扎實開展環保打非治違“春日百日行動”,堅持對非法違法行為“零容忍”,環保執法力度和成效取得歷史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