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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惠州一紙箱廠員工將清洗印刷機的廢水傾倒在生產車間后側洗手間,導致企業被罰30萬元。盡管其負責人提出申辯,但仍未改變處罰結果。這是怎么回事呢? 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惠州市某印刷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仲愷高新區陳江街道辦東升管理區,主要從事紙箱印刷業務。該公司廠房占地面積1400平方米,現有員工13人,投資金額為150萬元,主要設備有切紙機3臺、模切機3臺、粘箱機1臺、打釘機3臺、切角機3臺、包裝機2臺、印刷機3臺、空壓機1臺、風機1臺等。 2025年7月7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檢查。經查,公司員工班某某于6月30日將清洗印刷機廢水傾倒在生產車間后側洗手間。該洗手間有左右兩個房間,廢水被傾倒在左側洗手間,當時共傾倒6桶,每桶約20斤,總計約120斤。班某某當時承認這一事實,洗手間傾倒的痕跡已被清理。 據悉,涉事洗手間的污水排放路徑是:先流入廠區內化糞池,再流至廠區外污水管道,最終流入廠區外的市政管網后流向外環境。經執法部門認定,該公司的這一行為構成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7月8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向惠州市某印刷有限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在2025年7月15日前改正違法行為。該公司于7月10日提交了《整改報告》,表明已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化糞池進行清洗并處置廢液,完成了整改。 申辯理由不予采納,被罰30萬 8月22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向該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在隨后舉行的聽證會上,惠州市某印刷有限公司提出申辯:①公司并未指使班某某向洗手間傾倒廢水,這是班某某的個人行為,公司不存在主觀過錯,不應受到處罰;②公司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免罰的情形,即便要處罰,也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聽證會后,惠州市某印刷有限公司又提交了《行政處罰申辯書補充意見(一)》:①公司不存在違法行為;②即使存在相關違法行為,生態環境局認定的違法主體有誤;③生態環境局應發揮執法的能動性,支持企業發展,謹慎作出行政處罰。 針對該公司的申辯,惠州市生態環境局進行了審查。經審查,該公司的情況并不符合免罰情形,F場檢查情況及掌握的證據表明,該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這一事實客觀存在。而且,該公司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沒有主觀過錯。作為環境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方,公司有對員工進行管理和監督的義務,并且在詢問筆錄中也已確認存在管理不善的問題,所以不能以“非授意”“不知情”等理由主張免除相關責任。 因此,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提出的申辯理由不予采納;趯彶榻Y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同時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惠州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惠州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處以人民幣3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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